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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款纠纷

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

来源:北京工程纠纷律师   网址:http://www.bjgqzrvip.com/   时间:2016/9/30 11:08:00

  派生分立方式,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。原股东在本公司、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。

  法律咨询: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

律师回答:

  公司分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
  (一)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。

  公司分立,对被分立公司而言,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被分割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。一般情况下,公司分立相当于被分公司将其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给被分立公司,因此应对被分割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。如果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,应对被分立公司作清算处理,确认清算所得。

  (二)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处理。

  公司分立,对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,主要涉及分立公司对其支付对价的处理问题。对价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,视分立后被分立公司是否存续而定。一般情况下,如果公司分立后,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,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,应视同因被分立公司清算而分回的剩余财产进行所得税处理。如果公司分立后,被分立公司仍然存续,如果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然存续,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,未超过被分立企业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,属于分配的股息,免征企业所得税;超过被分立公司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,如果低于投资成本,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,应相应冲减被分立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;如果高于投资成本,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。被分立企业股东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支付对价的计税基础。

  (三)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。

  公司分立,对分立公司而言,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如何重新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。一般情况下,由于被分立公司确认了被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,相当于按公允价值转让此部分资产,因此分立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。

相关法律知识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中有关规定的内容

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,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。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。

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,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:

  (一)新股种类及数额;

(二)新股发行价格;

  (三)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;

  (四)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。

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,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,并制作认股书。

  本法第八十八条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。

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,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,确定其作价方案。

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,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,并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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