冯立华

联系我们

姓名:冯立华
手机:13381285189
邮箱:844681579@qq.com
证号:1101200610315876
律所:北京易楚景韬律师事务所
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C座四层

首页: 律师文集 > 施工监理> 正文

施工监理

股权收购的账务处理?

来源:北京工程纠纷律师   网址:http://www.bjgqzrvip.com/   时间:2016/11/17 11:08:47

  小C:我公司出资1000万元,收购了B公司的全部股份,他们的实收资本只有500万元,那么我们是把钱直接给股东(全部是自然人股东)还是转给B公司,我单位是不是要代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呢?账务要怎么处理呢?

  唐老师:从原理上说,你公司是从股东手中购买其所持有的股权,对于股东个人来说是转让股权(税法上属于财产转让),所以相应价款应直接支付给股东。但由于金额较大且股东属自然人,所以也可以先转给B公司过渡一下,留下资金流转轨迹,但一定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有相应的约定,包括明确付款方式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事宜,以避免税务风险。

  按规定,个人所得税理应由你单位代扣代缴。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,个人所得税,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,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,财产转让所得,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,依20%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。

  你公司的账务处理,借记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,贷记银行存款900万元,贷记应交税金—— —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100万元。

  (本栏特邀嘉宾唐学军陕西省渭南兴和会计师事务所资深注册会计师)

电话联系

  • 13381285189

扫扫有惊喜

微信扫一扫!